2021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招聘3名司法办案中心后勤保障人员公告
2021-12-23 13:52:10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常州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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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公开招聘司法办案中心后勤保障人员3名,实行社会化管理,现将招聘事项制定简章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自愿从事后勤保障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2.具有常州市户籍,年龄在22周岁以上,40周岁(1981年12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持有准驾车型为A1驾驶证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超过3周岁)。
(二)岗位要求
1.适合男性,需要长期出差、驾驶等;
2.身体健康,仪表端正;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或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
5.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A1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者,优先聘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3.有偷窃、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
4.曾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或被勒令退学的;
5.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6.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检察辅助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及职责说明
招聘岗位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中心后勤保障人员,主要职责是为日常检察工作提供车辆驾驶、后勤服务等。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报名地点:常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永宁北路10号,大润发超市西侧20米)。
现场报名时须本人到场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驾驶证、专业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司法办案中心辅助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各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现场工作人员对照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放《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
面试由市检察院会同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车辆驾驶)方式进行。
半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处理问题能力、责任意识等。占比50%。
技能测试(车辆驾驶),重点考察应聘人员安全驾驶、应急处理和岗位匹配性等。占比50%。
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末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若体检不合格则按面试成绩依次替补。
(四)政审和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市检察院组织政审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五)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政审和考察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六)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市检察院办理相应聘用手续。对拟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期限为两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四、工资待遇
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新聘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与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工资待遇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社会化管理用工考核细则(试行)》考核结果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工资随职工本人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的变动相应进行调整。
五、纪律与监督
1、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落实防疫措施,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方可参加报名、考试。必要时将根据防控要求,对有关工作安排予以调整。
3、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监督电话:88258526,85337519
咨询电话:85336667
六、本简章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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